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按照规定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为落实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协会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备案时限要求,现通知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系统(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备案。其中,募集完毕是指:
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协会将在Ambers系统私募基金备案模块中增加“募集完成日”字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当根据前款定义,真实、准确填写此字段,并上传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的到账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9月1日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